韩宝儒
律所: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16501200110456513
电话:18609917580
地址:乌市南湖东路北五巷88号
韩宝儒律师, 韩宝儒律师(电话:18609917580),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首都师范大学政法专业研究生结业,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1981年入伍,原为新疆军区某部正团职、上校军官,2005年自主择业后,加盟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2006年1月,在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工作。2008年1月,从律师协会辞职,加盟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11年3月,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2013年......更多介绍
韩宝儒律师,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不同刑种的数罪并罚如何处理
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存在不同的主张。
一是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者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只执行拘役。
二是折算说。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三是分别执行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先执行较重的刑种,再执行较轻的刑种,即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或者先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
四是有限酌情分别执行说。主张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仍应采用体现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予以并罚,即在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其结果是或仅执行其中一种最高刑的刑期,或酌情分别执行不同种自由刑。
五是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主张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从重到轻分别予以执行,但并非分别执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全部刑期,而是分别执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一定比例的部分刑期。
相比较而言,折算说虽然自身也有不足之处,但权衡利弊,利明显大于弊。这是因为,限制加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自由刑并罚的基本原则,采取折算的方法解决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之间的并罚,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必然要求。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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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关于数罪并罚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规定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了数罪并罚,但绝大多数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没有明文规定处罚原则的情况下,对牵连犯采取得是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原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理由:
1、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在牵连意图的支配下具备了数个犯罪故意;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
2、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
3、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对牵连犯进行并罚的规定。
4、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牵连犯自其产生至现在面临的种种困境表明,牵连犯的研究已走进了死胡同,而对其实行并罚,把它视同并罚数罪,则牵连犯的存废、牵连关系的判断等一系列问题便迎刃而解。由于牵连犯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对同样的犯罪事实,主张其为牵连犯以及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单纯一罪者均有之,对牵连犯进行并罚,也会克服这些问题。
5、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实现我国刑法目的必然要求。牵连犯是数罪,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有罪必罚,对牵连犯并罚,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犯一罪目的,认为是一罪,可以认为是行为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能作为不予并罚的理由。
6、牵连犯自产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承认它的寥寥无几,而且原先承认牵连犯的国家也准备废止它。
7、对牵连犯并罚,可以与连续犯、吸收犯的处断原则保持平衡。连续犯的同质性与吸收犯各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决定了对它们要实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