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宝儒
律所: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16501200110456513
电话:18609917580
地址:乌市南湖东路北五巷88号
韩宝儒律师, 韩宝儒律师(电话:18609917580),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首都师范大学政法专业研究生结业,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1981年入伍,原为新疆军区某部正团职、上校军官,2005年自主择业后,加盟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2006年1月,在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工作。2008年1月,从律师协会辞职,加盟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11年3月,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2013年......更多介绍
韩宝儒律师,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金融诈骗罪具体种类有:
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最、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我国《刑法》分则在犯罪分类上坚持以犯罪客体为主,以行为和对象为辅的分类方法。在《刑法》分则各章的划分上以及同一章中各节同类犯罪的区分上都是以客体为主要的划分标准,而在同类犯罪中的具体个罪划分上则以行为和对象为划分标准。这种以客体为标准体现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对经济领域的划分。这一点从我国《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每一节的设置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涉及到金融领域,第3章则有两节的规定,即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5节金融诈骗罪,对于这两节的罪名设置,有观点认为第4;节是明显按照客体标准来进行的分类,第5节则是按行为方式所进行的分类。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虽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都是发生于金融领域的犯罪,从广义来看都是对金融秩序的侵害,但是这两类犯罪之所以划分为两节,原因仍在于它们所侵害的客体是有区别的。金融秩序是一个相当大的范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这种秩序体现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直接管理,其行为直接违反了有关金融行业的管理规定,而金融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主流的观点认为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笔者认为,对于金融诈骗的行为而言,所涉及的并非对国家金融行业直接管理的侵害。因为金融诈骗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是被欺骗的金融机构,犯罪行为直接挑战的是金融机构本身,金融机关在业务运作中往往有一套监管体系,所以如果说这类行为侵害到国家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金融管理制度,这样的侵害也只不过是在逃脱金融监管同时的一种间接性侵害,这点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直接针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是有区别的。因此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类犯罪所涉及的主要客体实际上是金融秩序中的金融交易秩序。而在金融诈骗这一类罪中,所有的犯罪类型在行为方式上都具有欺诈性,因此对于具体个罪的划分,我国《刑法》实际上是以行为对象为主要的划分标准。
正是基于这种犯罪分类方法,使得即使是同样的犯罪对象,由于与不同的行为方式或不同的行为阶段相结合,就体现出了不同的客体价值,因而在犯罪的类型上就有了不同的归属。以金融票证为例,我国《刑法》中所涉及到的金融票证包括: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和信用卡。
《刑法》将以金融票证为行为对象的犯罪类型分别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的不同小节。在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节中第17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该罪具有行为模式统一而行为对象多样化的特点,可见在立法技术上,对于此罪的设立以行为模式为基准。而在金融诈骗罪中则将金融票证进行了细化,分别规定了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和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尽管这几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有类似性,都是“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而使用的”、“冒用……;”,但由于行为对象的不同而成立不同的罪名。可见这几个犯罪的设立以行为对象为准,如此立法的原因大概在于,以金融票证为行为对象的欺骗性行为,既存在相同的行为方式,也有各自不同的行为表现,且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行为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使得以行为模式为准的类型化相对而言不如以行为对象为准的类型化更具备稳定性与可操作性。
公安机关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种类
一、公安机关管辖的42种金融类经济犯罪
1、资助恐怖活动案》第4条)
2、走私假币案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9条)
6、伪造货币案
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9、持有、使用假币案
10、变造货币案
1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1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13、高利转贷案
1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10条)
1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17、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1条第1款)
1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1条第2款)
1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20、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2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2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2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2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2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2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第12条第1款)
27、违法运用资金案》第12条第2款)
28、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29、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3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3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32、逃汇案
33、洗钱案
34、集资诈骗案
35、贷款诈骗案
36、票据诈骗案
37、金融凭证诈骗案
38、信用证诈骗案
39、信用卡诈骗案
40、有价证券诈骗案
41、保险诈骗案
42、骗购外汇案
二、公安机关管辖的12种涉税类经济犯罪案件
1、偷税案
2、抗税案
3、逃避追缴欠税案
4、骗取出口退税案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12、非法出售发票案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3、妨害清算案
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5、虚假破产案》第6条)
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7条,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8条,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9、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10、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14、假冒注册商标案
1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1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17、假冒专利案
18、侵犯商业秘密案
19、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20、虚假广告案
21、串通投标案
22、合同诈骗案
23、非法经营案
2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2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6、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27、逃避商检案
28、职务侵占案
29、挪用资金案
30、挪用特定款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