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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儒-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
  • 韩宝儒

  • 律所: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6501200110456513

  • 电话:18609917580

  • 地址:乌市南湖东路北五巷88号

律师简介:

    韩宝儒律师, 韩宝儒律师(电话:18609917580),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首都师范大学政法专业研究生结业,1997年考取律师资格。1981年入伍,原为新疆军区某部正团职、上校军官,2005年自主择业后,加盟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2006年1月,在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工作。2008年1月,从律师协会辞职,加盟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2011年3月,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2013年......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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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申请调解可以吗?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0日 来源: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  韩宝儒律师,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韩宝儒律师,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申请调解可以吗?



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申请调解可以吗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多长时间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执行案件一般为六个月。受理期限7个工作日。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调解的类型


法院调解


又称诉讼内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调解 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诉讼外调解,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调解。18世纪末北欧各国已建立调解组织。1797年挪威将其全国划分为若干调解区,各区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由人民选择有声望的人担任。到19世纪,美国和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群众调解制度。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成员扎根于群众之中,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知根知底,所以调解委员的能动作用很大,方式灵活,方便易行。它突出的特点是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组织,还能起到宣传法制、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扩大的作用,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由于人民群众的调解有强大的生命力,对调解民事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1编第1章基本原则中第14条,明文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调解委员会成为国家提倡、支持的合法组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仲裁调解


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1982年3月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结发展了40多年仲裁调解经验,把调解列为基本原则之一,并提出对离婚应当进行调解。中国仲裁调解的重要特点在于调解范围广泛,不受诉讼案件或诉讼金额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有调解的希望与可能,都可以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同时,调解程序贯串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在仲裁前可以调解,在仲裁系属中的各个阶段均可以进行调解。仲裁调解并不意味着都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人员调解一个民事案件,要对双方当事人做许多艰巨细致的思想工作,有时候还需要离开仲裁机构到当事人所在的住所,依靠群众,依靠当事人信赖的亲朋好友共同说服、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达成调解协议。因此,着重调解和就地办案就自然地联系起来,成为中国仲裁调解的又一特点。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处理纠纷的方式。行政调解达成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调解那么就意味着双方是可以用和平的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必须要慎得双方的同意才可以,而且法院也是希望每一个案件都可以更快的进行解决,所以,申请调解也是必须要提交相关的文件,这样法院才能支持自己的诉求。







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



一、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


人死了还可以笔迹鉴定的,并不违法。因案情的需要,对疑似已经死亡的人的笔迹,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以确定其真伪或者形成的时间。笔迹鉴定指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性在书写的字迹、符号、绘画中的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笔迹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书写人的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上争议笔迹或签名的书写人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是否为伪造、变造提供客观依据。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诉讼的相关人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拿出书面的证据时,对方会考虑到真实性而怀疑其字迹是不是本人书写的,如果书写者已经去世而不能当时书写并进行比对的话,是可以通过死者过去的字迹来进行分析比较的,所以不管生死都是可以进行这项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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